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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师贞数学教育发展基金章程

时间:2022-05-06来源:数学学院 作者:点击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的名称为:常师贞数学教育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太原理工大学数学学科创始人常师贞教授命名。

第二条 本基金项目是由太原理工大学数学学院校友分会发起、由太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批准设立并管理的太原理工大学数学学院专项基金项目。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校基金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以开展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为宗旨,凝聚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支持和推动太原理工大学数学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的来源为太原理工大学数学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校友、校友亲属、校友所在单位、在校师生员工以及关心和支持太原理工大学数学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的合法自愿捐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学院基础建设,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与改善教学、科研设施条件相关的项目;

(二)资助学院学科建设,包括人才引进、师资培养、学术交流、著作出版等与学科建设相关的活动和项目;

(三)资助学院人才培养工作,包括设立奖教、奖学、助困等基金资助项目;

(四)资助教师学生团体的活动等与人才培养相关的活动和项目;

(五)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特定资助项目;

(六)资助与学院教育事业及其他校友相关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本基金的管理组织机构为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在校基金会的领导下,依据校基金会管理制度和本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包括:学院校友分会主要负责人1名、学院院领导2名、学院教师代表1名、校友分会理事2名,捐赠人代表3名。

本基金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不得超过75岁。

第八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的产生由数学学院校友分会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以及学院分别提名候选人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基金理事会、学院校友分会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会一届任期内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三名及以上理事共同提名,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章程,维护基金合法权益;

(二)理事会相关人事变更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需理事会集体决定的基金相关事宜的表决权;

(四)基金相关管理事务的建议权、监督权;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基金的募集工作和活动;

(六)执行基金理事会的决议,完成基金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本基金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基金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公益资助项目;

(六)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一)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1/2理事过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2/3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基金会管理制度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设监事2名,监事的产生和变更由数学学院及学院校友分会理事会和主要捐赠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报数学学院校友分会和校基金会备案。

第十五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财务,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负责向校基金会、数学学院校友分会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本基金理事和监事不领取报酬。

第十九条 本基金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本基金运作项目。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和秘书长1人,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本基金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需报数学学院校友分会和校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提名,经数学学院校友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理事长为基金负责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理事长在任期间,基金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负责人失职,导致基金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负责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委托授权副理事长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并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决定执行;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经基金会同意,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基金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投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由校基金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十条第(一)、(三)、(四)、(五)、(八)项形成的决议需经校基金会审核批准后生效、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数学学院教职工及校友公开资助项目内容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理事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通过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是校基金会的基金项目,由校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基金会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公益资助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资助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按照学院教育事业发展需求,结合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合理设计公益资助项目,按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完成立项决策,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基金的公益资助项目,需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确定项目执行负责人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的公益资助项目,按照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基金财产使用效益的原则,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预算计划。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校基金会的管理规定,按照捐赠协议和项目计划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数学学院校友分会和捐赠人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四十三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机构需提交项目执行报告,提交理事会和校基金会评估审核,并向数学学院校友分会和捐赠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秘书处要加强资助项目档案管理,保存资助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资助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资助活动的;

(三)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数学学院校友分会审查同意,并报校基金会审查同意后15日内注销。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办理注销前,应当在数学学院校友分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数学学院校友分会申请注销;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数学学院校友分会的监督下,经校基金会同意,转给数学学院使用。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数学学院校友分会审查同意。经数学学院校友分会审查同意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4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太原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