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建设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维护和稳定正常教学秩序,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修订本规范。
师德修养
第二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三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四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每年新入职教师需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或者经培训考试后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教师需参加学校主办的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掌握教育理论,提高教学水平及授课艺术。
第六条 新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中外文教学参考书及资料。
第七条 新教师应经过对拟开课程助课环节的严格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等。
第八条 新教师应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必须完成拟开课程32学时以上教案,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部考核认定合格者方能取得教师课堂教学准入资格。
第九条 经学生评教、同行教师评议、专家组听课,认定教学效果很差的任课教师,应当限期改进教学并重新申请准入资格认定,未能重新取得准入资格的不再允许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担任课程主讲任务:
(1)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者;
(2)未取得课堂教学准入资格的新教师;
(3)未经过助课环节训练,或虽助过课,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4)对有实验内容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差者;
(5)对已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6)对新开课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7)不能坚持用普通话授课者。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教材的选用应严格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教材选用与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坚持“择优选用、因材施教”的原则,并符合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要求。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原则上应选用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等优秀教材。专业课要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优秀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用我校教师编写的优秀教材。同时,任课教师应推荐与教材匹配的辅导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学院要实行课程负责人制,由课程负责人组织课程团队教师依据课程基本要求、专业认证和课程评估体系,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制定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如需更改,须提出申请,报系主任、教学院长审核,经批准,报教务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严守政治规矩,保证教学大纲基本思想的前提下,教师可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和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引入与学科相关的新知识、新内容,培养学生创新思维。
第十四条 教师开设培养计划内新课应符合下列条件:
(1)教师拟开设新课程应同已主讲过的课程属同一学科领域,若新开课属不同学科领域,则要求对这一学科领域有较系统地研究和进修;
(2)编写详细的教学大纲和课程简介;
(3)编写较详尽的讲授教案;
(4)由学院(系)组织试讲,开展同行教师评议,认定是否达到新开课程的基本要求。教师开新课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并填写新开课审批表,由学院(系)组织审查其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案和教材,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报学院审定,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按课程大纲要求拟定授课计划,认真研究教材,阅读有关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形成清晰的教学思路,并反映到备课记录中。课后按照《太原理工大学教学资料归档管理要求》,认真填写完整且规范的教学概要、教学日志和教学小结。
第十六条 多媒体课件的使用是为了提高教学效率和改善教学效果,有利于创设丰富的教学情境,深化学生认知。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应认真构思,体现简约性、科学性、艺术性原则,尽可能图文声像并茂,发挥PPT丰富表现力功能,解决传统教学手段难以呈现和表达的内容,与传统授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不可偏废。在紧密结合信息技术的同时,积极改革授课方式,实施研讨式、翻转式、探究式教学,加大课程过程考核比例,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积极进行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加基层教学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师资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跨院系、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必修课和专业类的主干课程要坚持教学小组定期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共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十九条 教师上课应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语言清晰流畅,使用普通话,板书清楚规范,课件清晰简洁。
第二十条 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提出问题,特别要鼓励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单独设置的习题课和讨论课,教师应编写或选用与教材相适应的习题集和教学资料,对于附设在理论课中的习题和课堂讨论,也要明确教学要求,避免用课堂讲授替代。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提前到课,准时上课,掌握好下课时间,上课时严禁使用手机。教师应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于课后向学院和教务部反映。
第二十三条 教师因故要求调课,应当履行相关的调停课手续,未经教务部批准不得随意调停课。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教授每学年必须至少为本科生授课不低于32学时。
实 验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教学实验中心(室)应选择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实验教学经验、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教学工作。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应在所在学院的统一安排下试讲和预做实验,经考评小组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担任实验指导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以下同)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并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执行《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校教﹝2017﹞14号)和《太原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校资﹝2019﹞4号)文件规定,全程在场指导学生实验,负主要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实验教学中,指导教师要严格按照以下规范操作。
(1)实验教学前,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宣讲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重点介绍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2)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
(3)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
(4)实验结束,指导教师应及时填写《实验登记表》,实验技术人员要切断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保证实验室安全;
(5)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或作业,按照学生实验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
课程设计
第三十条 课程设计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学院应选派讲师以上职称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工作。指导教师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十一条 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一个自然班。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指导工作计划,编写设计指导书,拟定设计任务书并准备好必要的设计参考资料。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应坚持教学基本要求,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指导方法上,应立足于启发引导,鼓励学生提出独立见解,可以适当组织讨论和讲评,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每天到岗,并考核学生的出勤情况,及时解答和处理学生提出的问题,定期指导并督查学生课程设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审查学生完成的设计材料,指导学生正确撰写课程设计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审核学生课程设计的全部内容,仔细评阅,做好考核与成绩评定工作。课程设计结束后要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对相关文档材料(课程设计大纲、指导书、课程设计总结报告、学生课程设计原件、指导教师在课程设计中的检查考核情况记录等)进行整理、归档,在课程设计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成绩的录入工作。
实 习
第三十七条 集中实习的指导教师要提前到实习单位联系、了解、熟悉工作与教学环境情况,同实习单位领导商定学生参与工作项目等事宜,为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创造机会。
第三十八条 安排实习进度计划,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初次担任实习指导的教师要提前到达实习单位,取得指导实习的经验。
第三十九条 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本专业知识的指导,及时总结在实习中学到的知识,帮助解决实习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对学生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情况,要做好安全、保密教育,以免发生事故。
第四十条 实习结束后,要认真审核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
第四十一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指导。
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性训练。
第四十三条 原则上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方可独立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应由有经验的教师协助。
第四十四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见面,检查进展情况,进行辅导和答疑,答辩前应全面审核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请假时,应当请其他教师代为指导管理。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要实行师生双向选择制,安排前应将指导教师详细信息和拟开题目供学生选择。
第四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按《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指导意见》和本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辅导及作业
第四十七条 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的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包括指导学生制定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和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第四十八条 助课教师必须跟班听课,辅导答疑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特点以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及时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助课教师进行指导。
第四十九条 各门课程应依据大纲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书面作业、电子版作业、小组讨论等。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和提高分析能力。
第五十条 教师应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学生平时成绩可以用小测验、作业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学生的平时成绩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依据,平时成绩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比例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课程考核
第五十一条 课程分为考试类课程和考查类课程。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可选择闭卷、开卷、讨论、答辩、调查报告、项目设计、实践操作、专业技能测试、课程论文等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计分。系部、教研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适合课程性质特点的考核方式,经学院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应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既着重考核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也应通过相应难度的综合运用题,考核学生独立思考和开拓探求的能力。
第五十三条 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相同的课程,应采用同一试题或同一考核标准。
第五十四条 教师不得就考试内容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问题应拒绝回答,更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考试时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第五十五条 考场主考、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考试纪律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第五十六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 评分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两人及两人以上教师授课的课程,应集体评阅试卷,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评卷人、核分人要责任明确。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任课教师要在考试后一周内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
第五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试卷等相关材料交开课学院存档。
教学考核及评价
第五十八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为依据,以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每学期结束后,应认真做好教学总结,并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提交教学档案。
第六十条 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后,学校根据工作量计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核算每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十一条 每学期学生将对本学期所有开设课程做教学评价,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布。
奖励及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等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对在教学各环节中出现工作失误的责任人进行教学事故的认定,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教师的奖惩情况进入教师基本信息数据库,作为教师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太原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校教字〔200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