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及管理办法
校教字〔2008〕4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本科教学改革,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学名师的示范作用,引导和规范教学工作,促进我校本科教学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名师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受聘教授职务(或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能够积极主动承担本、专科基础课教学任务。近五年内直接面向本、专科生的课堂教学工作总量原则上不少于400学时(其中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应占工作总量的60%以上)。
3.学术造诣高,长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
4.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全国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自编有本门课程的高质量教材,有先进的教学方法,学生评价优秀。
5.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助教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6.凡获得精品课程称号的课程主讲教师优先评选。
7.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者优先评选。
8.在近5年内,承担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者优先评选。
二、教学名师评选程序
1.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由学院(系)推荐,上报教务处汇总。教务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和推荐意见。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上述材料进行评审,决定校级教学名师名单,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并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教学名师评选。
3.省级教学名师可作为国家级教学名师的评选候选人由省教育厅推荐参加国家评选。
三、奖励及管理办法
1.校级教学名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省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名师由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教育部规定进行奖励。
2.“教学名师”获得者在晋级、评优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或加分。
3.荣获“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培养、辅导两名以上的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
4.“教学名师”获得者应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教学示范活动。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8年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