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定名为太原理工大学数学学院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太原理工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的分会,是由数学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致力于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激励校友在各自的工作中建功立业,共同为促进母校的繁荣与发展、服务地方经济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太原理工大学校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在校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认真完成学校、学院及校友会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209号太原理工大学数学学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学院校友数据库,做好学院校友数据库与校友总会的信息共享和对接工作。
(二)做好在校生校友情结培养及毕业生的跟踪联络工作。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毕业教育和老校友返校等机会,采取各种形式,培育和增进在校学生的校友意识。
(三)联络和服务校友。加强学院与校友的联系,增强学院和校友的凝聚力,扩大学院的社会影响;
(四)凝聚校友资源,助力母院发展,促进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及其它方面的合作;
(五)增强服务校友能力、热心服务校友,认真做好毕业校友返校接待工作,做好各项服务和信息收集工作。
(六)征集校友及社会各界对学院发展与改革的建议;
(七)注重各区域、各行业学院校友资源的整合,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
(八)为校友捐赠提供服务与支持,并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九)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友联谊活动,及时向校友会反馈活动信息,推动校友会持续性发展,培育、践行和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配合校友总会工作。认真落实校友总会的各项工作安排,及时做好校友活动信息及相关工作动态的汇总、报送和联络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为太原理工大学数学学院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视为太原理工大学数学学院校友:
1、在数学学院学习、进修、培训过的学生;
2、在数学学院工作的教职工;
3、曾经在数学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
4、数学学院现聘或曾经聘请的院士、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人员。
(四) 虽不是校友,但本人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支持校友分会的工作,并做出过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可获得名誉校友称号,享受校友分会会员一切权利。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通知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校、学院各项工作具有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学校、学院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分会基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碍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建议名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委托秘书处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事项;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下设若干工作小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校友总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校友总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校友总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校友总会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校友总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友总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13日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校友总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